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终止)
发表人: july 咨询时间: 2009-04-15 11:07:41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于2005年8月进入公司工作,到2006年6月份第一次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05年8月至06年6月一直签订的是外聘合同,三个月签一次,07年签订第二次合同),08年签订为期三年的合同,有效期到2011年6月份,我于08年9月底开始请产假(正常的90天,剖腹产15天与独生子女与晚婚晚育假45天),到09年3月份开始上班,一直到4月份主管未给我派新的工作,以前的工作也不让我做,至4月上旬领导找我谈话,让我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现在经济不景气,业务量不大,经济赔偿是月平均工资的3.5倍(稅前差不多4700左右稅后3000左右),由于我现在是哺乳期内解除合同有效期延到今年9月底,提前走也是可以的,如果5月底之前走只有月平均工资的3倍,到9月底之前走就3.5倍的,而从4月到9月还有很长时间,没有任何事情做,我想请教律师,公司以这种方式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至于赔偿金的算法也正确吗?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做?急等回复。谢谢!
答复
你好!
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首先我必须弄清楚外聘合同的具体内容,才能对你的工龄做出精确的判断。
显然贵单位是从2006年6月开始给你计算工龄的。
至于你所提到的公司以这种方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在回答之前又得弄清楚让你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底是怎么写的。因为如从其字里行间中能反映出是贵单位提出提前同你解除劳动关系,是同你协商一致的,那么其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前提是从外聘合同中反映出你的工龄只能从2006年6月开始计算),否则贵单位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关系,那就不是按照他的计算方法给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
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建议你能带上外聘合同亲自到本所咨询为宜。